向妻子借款百万离婚拒还_在借款的时候是夫妻但在民事上他们依然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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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坤对记者说,“虽然,原告和被告的关系很特殊,在借款的时候,他们是夫妻,但在民事上,他们依然是平等的。在民事主体之间,比如说你向我借钱,我向你借钱,这跟夫妻之间,妻子向丈夫,丈夫向妻子借钱是一个性质的,不能说因为是夫妻关系就否定了借钱的效力,法律并没有禁止夫妻间不允许借款。”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是夫妻之间这种特殊的关系借钱,离婚后还要不要还呢?镇江的一对小夫妻,离婚后又因为借钱这件事闹上了法庭,今天(7月1日),记者从镇江扬中市人民法院获悉了这么一起案件。
镇江扬中的黄女士和李先生从小青梅竹马,在2013年如愿登记结婚。黄女士家境殷实,在婚前,娘家就给了100万的定期存折和近150万的现金,婚后还继续补助了女儿近百万。婚后,李先生因为父亲的企业需要资金,多次向妻子黄女士借钱。
镇江扬中市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助理王坤介绍,“原告将自己婚前大部分的财产出借给了被告,2020年夫妻感情破裂了,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就向她的丈夫催要过这个款项,并且双方有大量的这个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也一直认可借到了这个款项。”
然而婚姻关系破裂后,李先生却变了个人,称过去夫妻之间相互转账是正常的,连借条都没有,不存在借款一说,坚决不肯还钱。无奈之下,黄女士起诉到法院。
王坤说,“从聊天记录来看,被告确实有借款和还款的意思表示,并且在夫妻之间有大量的银行流水的往来,普通夫妻之间不会有这么大的数额往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他们之间往来达到了上千万,经过核算,原告转给被告有八九百万,被告转给原告有五百万,是存在差额的。”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微信聊天记录与黄女士银行存款交易明细、双方之间的银行转账交易明细能够相互印证,形成有效证据链,虽然没有借条,但是黄女士主张个人借款给李先生200万元,证据充分。
王坤告诉记者,“虽然原被告之间关系比较特殊,借钱时属于夫妻关系,但是他们仍然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民事主体之间,比如你问我借钱,我问你借钱,跟夫妻之间,妻子向丈夫或者丈夫向妻子借钱是一个性质的,不能说因为是夫妻关系就否认借钱的效力,法律也没有禁止夫妻间不允许借款。”
一审法院判决李先生偿还黄女士200万欠款及相关利息。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法官提醒,即便是亲密关系之间借款,建议最好有书面的借条,或者保留好相关证据,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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