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电律解|宿管多次强奸学生聋哑母亲获刑4年 律师解读网友关注热点 观速讯
闪电律解|宿管多次强奸学生聋哑母亲获刑4年 律师解读网友关注热点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强奸罪刑事判决书,山西省闻喜县某中学宿舍管理员李某因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据判决文书,该案件中的宿舍管理员李某,强行与一名给孩子送东西的聋哑母亲贾某某发生关系后,非但没有收敛,反而又两次跑到被害人家中欲行不轨,被被害人丈夫范某撞见、抓住。范某见其跪下求饶,还写下保证书,本想着原谅他,但李某临走前竟然叫嚣:保证书只是废纸一张,气得被害人丈夫当场报警。
近日,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认为李某明知他人系聋哑人,仍违背他人意志,多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某在第2起和第3起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最终判处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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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号认证律师@安律说法就网友热议的“如果原谅李某是否可以免除李某的刑事责任”、“李某的量刑是否适当”进行释疑:
1、如果原谅李某是否可以免除李某的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288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具体到本案,李某采用暴力手段,违背贾某某的意愿强行与贾某某发生关系,毋庸置疑构成强奸罪。
该罪属于公诉案件,且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量刑在3-10年之间,故而即便贾某某的丈夫签了谅解书,原谅李某,也只能免除李某的民事赔偿,而不能免除李某的刑事责任。更何况当时就反悔了。
2、对宿管李某的量刑是否适当?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其中存在情节恶劣、多人、公共场所当众、两人以上,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到本案,虽然李某多次作案,情节恶劣,但是仍在3-10年的量刑范围内。
同时,根据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强奸妇女1人的,可以在3年至6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最高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对于犯罪对象为残疾人等弱势人员的,最高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法院最终综合考虑案情,判处李某有期徒刑4年也并无不当。
而其案件也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遇到不法侵害时,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忍让、妥协,最终只会让不法分子更加嚣张!
闪电新闻记者 冯君裕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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