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洪泽湖非法捕捞芡实3200公斤、螺蛳50公斤,两人获刑!
使用明令禁止的“机吸螺蚬”在洪泽湖非法捕捞芡实约3200公斤、螺蛳约50公斤,两名被告人罪获刑;一年多时间捕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画眉鸟1200多只,四名被告人获刑刑期最高五年半……6月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省法院湿地保护典型案例和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获悉,2022年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刑事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评选活动中,江苏法院获奖数量和层次位列全国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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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洪泽湖非法捕捞芡实、螺蛳,两人获刑
2021年1月下旬,李某美在明知螺蛳全年禁捕、禁止使用机吸螺蚬(学名:拖曳齿耙耙刺)方式捕捞水产品的情况下,仍电话联系邱某祥,让邱某祥帮其联系工人到盱眙县洪泽湖武小圩水域捕捞芡实,并为工人提供食宿。
被查获后经现场称重,李某美等人共捕捞芡实约3200公斤、螺蛳约50公斤。经省洪泽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定,机吸螺蚬在洪泽湖是明令禁止的渔具渔法。
盱眙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美、邱某祥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院一审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李某美拘役五个月、邱某祥拘役四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
据介绍,近年来随着禁捕政策实施,非法捕捞水生动物现象显著减少,非法捕捞水生植物现象却明显增加。本案案发地位于洪泽湖湿地保护区范围内,属于省级自然保护区,是我国重要的内陆湿地,两名被告人采取具有毁灭性、掠夺性的捕捞工具,无选择地捕捞底栖所有生物,导致水生动植物资源受到毁灭性损害。本案审理彰显了人民法院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维护湖泊湿地自然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信心和决心。
一年多非法捕售画眉鸟1200余只,四人获刑
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间,贾某培、梁某涛、付某祥、李某青4人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画眉鸟。贾某培通过在野外捕捉或向付某祥等人收购等方式获得画眉鸟共1263只,并利用短视频等社交平台进行展示、买卖,范围涉及湖南、山东、河南、江苏等数省30余买家。梁某涛非法收购画眉鸟206只,付某祥非法猎捕、出售画眉鸟87只,李某青非法运输画眉鸟145只。
经鉴定,案涉1263只画眉鸟均为噪鹛科画眉,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631.5万元。
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贾某培等4名被告人明知画眉鸟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实施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贾某培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梁某涛、付某祥、李某青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法院一审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到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到1万元不等。
据介绍,本案4名被告人通过短视频等社交平台买卖并且横跨数省的犯罪行为,减少涉案地点画眉鸟的数量,对其种群繁衍、后代存活、画眉鸟栖息地造成严重影响,破坏生物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给生态系统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必须依法予以惩处。同时,考虑到画眉鸟保护级别的调整时间并不长,人民法院判决时将行为人的认知程度和人民群众的“法感情”等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实现了法理与情理、惩罚与教育的有机统一。
汽车美容店噪声影响楼上住户,判赔精神损失
周某的住宅位于某汽车美容店的正上方,系上下楼相邻关系。汽车美容店经营范围包括机动车修理和养护、洗车服务,店内有洗车、修车所用的洗车机泵、水泵喷枪、吸尘器、升降机等设备运行,未采取相关降噪措施。经检测,汽车美容店噪声排放超过限值,周某多次协商、投诉,但对方始终未采取有效措施降噪。
周某认为汽车美容店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已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及身心健康,向法院提起噪声污染侵权诉讼,要求被告立刻停止噪声污染侵权行为,并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
灌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汽车美容店作为排放噪声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采取优化布局等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但其未采取相应的措施。经现场调查,被告产生的噪声在原告居住房屋内可以清晰听到嗡嗡声或咯噔咯噔声,已经干扰到原告的正常生活,超出了相邻关系的容忍义务,构成噪声污染。法院判决被告限期内采取有效降噪措施,使原告的住宅噪声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要求,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据介绍,2022年6月,新《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根据该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超标排放不再是构成噪声污染的必要条件,解决了部分领域因噪声达标排放而使受害人无法得到法律救济的困境,进一步拓宽了人民群众声环境权益的保护范围。本案中,法院在判决中释明被告可采取的降噪措施,还原告住宅安宁,使司法裁判更好地与社会共识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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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典型案例入选最高法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例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6月5日发布的湿地保护典型案例中,有三件案例近日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1日《湿地保护法》施行一周年到来前发布的12件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例(具体案情及判决见扬子晚报6月1日A8版报道)。
蒋某林诉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补偿案中,案涉承包地块位于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周边,承包人在其种植水稻被野生鸟禽侵食、损坏的情况下,仍然选择采取对野生鸟禽不会造成伤害的方式驱赶。对于承包人因保护湿地野生鸟禽遭受的损害,东台市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补偿合理性原则,依法判决大丰自规局支付补偿款25万余元。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刘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侵权人未经批准擅自向长荡湖投放外来物种鲇鱼2.5万斤,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及生物安全风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在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判决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判赔各项费用5.8万元。将惩罚性赔偿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科普、法治宣传。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华、某财产保险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东台市人民法院按照“谁损害、谁担责”的原则,判决驾车撞死两头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麋鹿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司机全额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万元。判决生效后,法院及时向当地交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在沿海地区车流量较大、周边野生动物经常出没的道路设置野生动物出没警示标牌。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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