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转发团建视频,被单位通报批评?律师:强制转发朋友圈违反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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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领导要求转发单位相关活动视频被通报批评?近日,在一份由浙江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院考核办公室发布的“督查通报”中,一位工作人员就因拒不转发分管副院长要求转发的视频被通报批评,此事引发热议。
5月9日,新黄河记者致电浙江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院,工作人员婉拒了采访。该研究院相关工作人员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督查通报是其单位内部行为,是对年轻干部的一个激励机制。
上述督查通报内容提及:在五四青年节来临之际,浙江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院与枫桥镇、枫桥派出所联合组织开展了相关活动。活动结束后,枫桥镇牵头制作了活动集锦并在视频号上发布。该研究院分管副院长将视频号转发至单位工作群,要求年轻干部积极转发。其中,李某某在多次被提醒后,仍未转发。
“李某某同志在多次提醒后,仍拒不转发,将自己置于研究院工作之外,对相关工作认识不到位,执行领导工作要求态度不端正。此行为说明李某某同志在工作中缺乏集体意识,没有从单位工作大局出发考虑问题等”,该督查通报声称,“经研究,决定对李某某同志予以通报批评。要求李某某同志对于上述问题立即整改,今后按要求积极参与本单位日常工作”。
据诸暨市人民政府官网介绍,浙江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院由浙江大学与诸暨市委市政府联合建立,为诸暨市委直属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针对上述未按领导要求转发单位相关活动导致被通报批评事件,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朋友圈属于员工的私人空间,单位领导无权干涉,更不得违背员工意愿强制转发朋友圈,否则涉嫌侵犯员工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强制转发朋友圈已经侵扰了员工的私人生活安宁。”付建指出,转发朋友圈已经超出了员工工作范围,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员工有权拒绝领导提出的不合理请求。“但现实中,面对领导粗暴的管理方式,大多数员工敢怒不敢言,合法权益被侵犯却无处伸张,这种企业文化不仅是对劳动法规的无知,更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漠视。”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表示,微信属于私人领域,是否转发信息以及转发何种信息,应该由微信使用人自己决定,他人不得干涉。用人单位出台规章制度,也应当尊重劳动者的自主权,并且,需要经民主程序通过。在本事件中,是否转发朋友圈也应当由劳动者自己决定,当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处罚劳动者,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转发企业信息,可以采取奖励的方式,例如,转发信息给与劳动者一定数额的奖金,但不得采取强制手段,要求劳动者必须转发,还给劳动者予以处罚。”谭敏涛说,单位对个人微信的强制要求,看似是为了增强员工对工作的粘合度,但是属于侵犯员工隐私权和自主权,员工的个人微信,有权自主决定转发何种信息,企业以员工不转发信息为由对员工处罚,员工可以要求企业撤销处罚决定。
新黄河客户端见习记者:刘钊 编辑:郑楚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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